(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邓石波与潘文兵、王敏、常宁市蓬塘乡天江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石波,潘文兵,王敏,常宁市蓬塘乡天江煤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55号原告邓石波,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龙春舞,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兵,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王敏,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常宁市蓬塘乡天江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天江村。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煤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石波与被告潘文兵、王敏、常宁市蓬塘乡天江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石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文兵、王敏、常宁市蓬塘乡天江煤矿在常宁市人民政府、常宁市财政局、常宁市煤炭局、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525万元。原告邓石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文兵、王敏、常��市蓬塘乡天江煤矿在常宁市人民政府、常宁市财政局、常宁市煤炭局、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525万元;查封原告邓石波提供的用于担保的龙春舞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西湖乡立新九组(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38545号)、易志华所有的座落于常宁市×××号(产权证号:常房权证常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娟校对责任人 文 芳 打印责任人 李 玉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