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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与富阳市新义锅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富阳市新义锅炉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77-1号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亚芬。委托代理人:沈越天。被告:富阳市新义锅炉配件厂。代表人:李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新义锅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要求减少诉讼请求为:被告富阳市新义锅炉配件厂支付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华松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