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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春群与李红亮、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群,李红亮,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群,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亮,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凯。关于高春群与李红亮、郑州航空港区港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商贸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7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