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84号原告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南工业区**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栋,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长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