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赡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谭×1,谭×2,谭×3,谭×4,谭×5,谭×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女,汉族,1926年12月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1,女,1947年1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2,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3,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4,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5,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6(TANHAO),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新西兰国籍,自由职业者。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谭×1、谭×2、谭×3、谭×4、谭×5、谭×6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赡养费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明显过低,该金额显然无法满足刘×的实际需求。2.一、二审法院只判决了特殊护理费,没有审查刘×实际需要保姆照顾的事实,没有判决保姆费。3.关于房租问题,刘×主张的是租房费18900元,一、二审法院只判决谭×5给付900元没有事实依据,明显过低。4.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刘×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为了就医方便新承租了东城区的房屋,产生了新的房租,以及有新的医疗费用,希望二审法院一并处理,二审法院未予处理。(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应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作出合理判决。综上,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关心、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提高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刘×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六子女负担能力等情况,确定给付刘×生活费、特殊护理费、医疗费的数额;根据刘×承租房屋的实际需要及谭×5应尽赡养义务确定租房费用,并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刘×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姜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