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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河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河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李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颖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