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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肖鹏,原嘉宏,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汇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李雪,女,汉族。被告肖鹏,男,汉族。被告原嘉宏,男,汉族。被告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建平。被告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被告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紫天。被告深圳市富汇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紫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