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肖鹏,原嘉宏,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汇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李雪,女,汉族。被告肖鹏,男,汉族。被告原嘉宏,男,汉族。被告深圳市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建平。被告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被告深圳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紫天。被告深圳市富汇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紫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