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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高某1、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姚安县。(患××未到庭)。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高某1父亲。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高某1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姚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高某1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