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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春梅与王雪芹、方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梅,王雪芹,方迎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徐春梅,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芹,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方迎春,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徐春梅诉被告王雪芹、方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安宁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