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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邱淑玲与师合山、郭志红、李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淑玲,师合山,郭志红,李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55号原告邱淑玲,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师合山,男,汉族,成年。被告郭志红,女,汉族,成年。被告李海宾,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淑玲与被告师合山、郭志红、李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浩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