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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新全诈骗罪,张新全重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86号罪犯张新全,曾用名郑海国,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8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3万元(含赖琼珊名下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6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分累计2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