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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杰与刘福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前石门村163号,身份证号码371323199608278913。被执行人刘福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杰与被执行人刘福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