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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某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贵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