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龚广港与洪钟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广港,洪钟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广港,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明曦,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钟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郑东立,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广港与被上诉人洪钟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龚广港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85号民事判决,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欠妥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45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广港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广港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广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龚广港负担248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