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丛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丛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