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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丛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丛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