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施忠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施忠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14号罪犯施忠良,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忠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12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施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