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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19号罪犯李永刚,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汕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刚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0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日,共获嘉奖26次;2013年2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4月(因2013年度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