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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静申请执行罗国良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罗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被执行人罗国良,男。本院在执行陈静与罗国良婚姻家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1)永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罗国良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礼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