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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思博与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思博,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思博。委托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申请人李思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思博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立新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担保人张立新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70号4层2室的自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申请人李思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