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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向秋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秋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8号罪犯向秋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洪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向秋生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怀中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向秋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秋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8分。本次交纳罚金一千元。有违规行为七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秋生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交纳部分罚金,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反监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秋生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