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杨巷镇塘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范才兵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XX镇塘门村村民委员会,范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宜兴市XX镇塘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塘门村。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XX镇塘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门村委)与被告范才兵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塘门村委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塘门村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塘门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塘门村委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林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