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3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巴图巴格那诉被告乌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巴格那,乌仁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56-1-2号原告巴图巴格那,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乌仁其木格,女,蒙古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图巴格那诉被告乌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仁其木格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以巴音青格勒的蒙K70J**号小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乌仁其木格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巴音青格勒所有的蒙K70J**号小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