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应跃鹏与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跃鹏,王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应跃鹏。被执行人:王超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跃鹏与被执行人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群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18-2-6、20-1-6店铺及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15弄1号611室的房产均已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超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