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宁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慈惟元。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