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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周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周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西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76982999-3。法定代表人常文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周瑞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刚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