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法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金祥供电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78号被执行人吴金祥,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祥供电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城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金祥已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法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