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杜军华、彭涛与牟国庆、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杜军华。原告:彭涛。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希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国庆。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原告杜军华、彭涛与被告牟国庆、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军华、彭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