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青松与王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松,王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高青松,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被告王世俊,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松与被告王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青松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