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海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益庆与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林益庆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双联村(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益庆。上诉人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益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舟事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舟山亿洋岛际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