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营诉被告田长龙、田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营;田长龙;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25-1号 原告张营,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东北街 。 第一被告田长龙,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春江委。 第二被告田健,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4委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诉第一被告田长龙、第二被告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一被告田长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为:6217000890002117867号的工资卡。并已提供原告担保人张宏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QL222号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一被告田长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为:6217000890002117867号的存款38 827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 二、扣押原告担保人张宏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QL222号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