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显华申请鄂市铁马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显华,鄂尔多斯市铁马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冯显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显华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马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东法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