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晓勤、李德宽与李德宽、李泽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陈晓勤,无职业。被告李德宽,中国高铁第六设计院高级工程师。被告李泽宇,中国东软集团项目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代表人苗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勤与被告李德宽、李泽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勤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晓勤承担。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