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茂山与刘茂山、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茂山,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茂山(诉称)。被告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茂山、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