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业平与徐正光、马鞍山鹤飞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业平,徐正光,马鞍山鹤飞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袁业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光,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马鞍山鹤飞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孙绵合,该公司经理。原告袁业平与被告徐正光、马鞍山鹤飞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