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与吴立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吴立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村三桥连接线路。法定代表人金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立士。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力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力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