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永林与被申请人赵强、赵昊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林,赵强,赵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753号申请人吴永林,男。被执行人赵强,男。被执行人赵昊,男。申请人吴永林与被执行人赵强,赵昊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强、赵昊长期在外务工无具体地址,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江县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吴永林可就未执行标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劲松审 判 员 何 岳代理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柃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