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江林与王伟、赵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林,王伟,赵东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赵江林。被告王伟。被告赵东青。原告赵江林与被告王伟、赵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赵东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江林诉称,2010年8月6日被告王伟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家庭装修及资金周转,约定月息2分,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其偿还借款,自2014年10月以来债权人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赵东青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被告王伟向原告赵江林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赵江林现金五万元整(¥50000元),月息为2分,随时偿还欠款,担保期限自全部本息还清为止。借款人:王伟日期2010.8.6电话150××××1111担保人人:李翔电话138××××3813”。经催要被告王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东青于被告王伟2007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伟、赵东青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和二被告婚姻登记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江林与被告王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催要被告王伟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伟、赵东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借款发生在被告王伟与被告赵东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东青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赵东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0年8月7日起支付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伟、赵东青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赵江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全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作出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