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育华与珠海市柳李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育华,珠海市柳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稿纸主送文件编号(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3号拟稿时间2015年2月日拟稿人崔少俊印发份数10份核稿人承办法官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庭长或院长批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梁育华,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柳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粤海西路66号一层0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义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育华诉被告珠海市柳李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育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育华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育华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柳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梁育华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