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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任连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任连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渑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涛,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连江,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涛与被告任连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及委托代理人李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连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1日,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借原告150万元用于经营,原告同意后于早上9点10分24秒向该公司通过网银支付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90万元,一分钟后,原告支付第二笔60万元,因操作失误将该60万元打入被告任连江建设银行渑池支行的账户。因任连江账户被法院冻结,且联系不到被告任连江本人,致使无法要求返还该笔60万元款项。原告误将60万元打入被告任连江账户,被告任连江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0万元。被告任连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涛借款15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贷款。原告张涛同意通过三门峡银行网上银行向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的账户转款150万元。2014年8月11日9点10分24秒,原告向该账户转入第一笔90万元,9点11分31秒在转第二笔60万元时,因原告网上银行账户信息中渑池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连江的账户信息排列相近,原告误将该款转入被告任连江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的账户。由于被告任连江下落不明,无法追回该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连江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张涛因汇款操作失误,将6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任连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连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二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