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汤札花容留、介绍卖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札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28号罪犯汤札花,女,1977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札花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汤札花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札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札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札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汤札花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札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