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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邵芳军与姚建瑞、姚广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芳军,姚建瑞,姚广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邵芳军。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瑞。被告姚广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67号。代表人赵月霞。原告邵芳军与被告姚建瑞、姚广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芳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