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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以图财为目的,自2014年3月开始先后容留、介绍卖淫女杨某等女子在其经营的位于汕头市龙眼西XX巷XX号“XX发苑”内卖淫,每次收取台费人民币30元。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电话联系嫖客方某某,并容留卖淫女杨某与嫖客方某某在“XX发苑”内卖淫嫖娼一次;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联系嫖客涂某某,并容留卖淫女杨某在“XX发苑”内与涂某某卖淫嫖娼一次,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卖淫女杨某及嫖客方某某、涂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涂某某、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金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卖淫地点、卖淫女、嫖客、缴获避孕套、移动电话记录等相关照片经被告人吕某某辨认无误,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介绍并提供场所为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自愿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