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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银芬与应加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银芬,应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杨银芬。被执行人应加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银芬与被执行人应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加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应加标采取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15万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