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林与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号申请人王林被执行人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2014)平执非裁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执非裁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瑞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