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利有与陈桂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梁利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18,户籍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桂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梁利有诉被告陈桂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梁利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梁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由原告梁利有负担。审 判 长 温 海审 判 员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