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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利有与陈桂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梁利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18,户籍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桂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梁利有诉被告陈桂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梁利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梁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由原告梁利有负担。审 判 长  温 海审 判 员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