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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麦小莲与陈宗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小莲,陈宗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麦小莲,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电白县人,原住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嫱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祥,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水口镇。原告麦小莲诉被告陈宗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平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青春、胡金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小莲的委托代理人黄嫱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宗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小莲诉称:2014年4月24日上午,我到工商银行ATM转账,错把19800元转入工商银行账号:6222024000067013140,当我发现转错后马上与银行联系,得知转入方账号户主为陈宗祥,现要求对方返还19800元。被告陈宗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上午,原告到广州市三元里大道23号中国工商银行环城支行ATM转账,错把19800元转入工商银行账号:6222024000067013140,当原告发现后,马上与银行联系并报警,经核查账号6222024000067013140户主为陈宗祥,该笔款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三元里派出所冻结。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9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报警回执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麦小莲错将19800元汇入被告陈宗祥银行帐号,造成损失,被告陈宗祥应将该错汇款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19800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被告未在公告期内应诉及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宗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9800元给原告麦小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6元由原告麦小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平庆人民陪审员  何青春人民陪审员  胡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秀兰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