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娜、王喆、孙玉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娜,王喆,孙玉玲,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富丰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娜,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喆,男,现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被告孙玉玲,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第三人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工业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娜、被告王喆、被告孙玉玲、第三人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00元,由原告吉林省德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威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梁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