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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补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白族,农民,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2年11月26日生,白族,农民,住洱源县茈碧湖镇。据以执行的(2015)洱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原告杨某某当庭补助给被告李某某50000元。(2015)洱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补偿被告5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补偿款50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5)洱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五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许 铭审判员  董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