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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振富与被执行人章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振富,章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缪振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章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缪振富与章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对诉讼期间保全的皖B327**大货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程所有的皖B327**大货车壹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