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19号罪犯周小扁。1996年3月27日,本院作出了(1996)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小扁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2)苏中刑执字第00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小扁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罪犯周小扁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司法局山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2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小扁的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提请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认为,罪犯周小扁2013年2月1日因逾期报到被平阳县司法局书面警告1次;2014年4月11日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被平阳县司法局书面警告1次;2014年9月30日因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罪犯周小扁应于2014年11月9日报到,但无故于2014年11月17日至司法所报到。罪犯周小扁被警告二次、治安处罚一次后,再次无故不按时报到,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小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1)因逾期报到,2013年2月1日被平阳县司法局书面警告1次。(2)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2014年4月11日被平阳县司法局书面警告1次。(3)因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2014年9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4)罪犯周小扁本应2014年11月9日报到,但无故于2014年11月17日报到。以上事实有撤销假释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判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责令期限报到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扁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警告二次、治安管理处罚一次,仍不改正,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苏中刑执字第0042号刑事裁定中对罪犯周小扁准予假释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小扁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十个月二十七天。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